(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照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未享受前款奖励且户籍在本自治区内的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照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四十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享受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具体办法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额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四十三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四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