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公布,先后于2011年、2018年、2023年修正,当前是2023年第三次修正版,最新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条内容。
第十九条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