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快递企业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设备,引导寄件人、收件人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处理用户信息时,应当对快递运单中的个人敏感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
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公安、网信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域范围经营业务,不得超越地域范围揽收快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法封堵快递生产经营场所、扣押快件,不得妨碍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快件寄递业务。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等情况,快递企业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匿、销毁、转移原始资料。
第二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快递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快递企业在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针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为快递从业人员开放公益性休息场所,提供车辆充电等服务便利,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邮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培养高水平快递专业人才。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生态环保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企业联合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快递行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存在直接着地处理快件、露天场地堆放快件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