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是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在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创建标准。
鼓励将无废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其他相关创建标准。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反食品浪费、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