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法律援助质量考评活动中获得优秀等级的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费用;
(十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为了更好地保障案件质量和受援人合法权益,减少办案成本,原则上鼓励同一法律援助案件不同阶段由同一律师承办。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 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100元。
2. 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3. 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100元。
2. 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3. 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审判阶段
1. 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600元。
2. 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3. 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在本市县内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1600元。
(二)跨市县办案的,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
(三)跨省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劳动仲裁案件的补贴按民事代理案件补贴标准执行,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代理每件补贴800元。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二审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补贴标准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案件按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加200元补贴,但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件补贴3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多名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2人以上的,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加20元补贴,但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