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梅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1 | 8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城市照明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以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遮蔽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腐蚀性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设置广告、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

(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采取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等防护措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妥善处置,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身整洁,不得带泥行驶污染环境。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未实现密闭运输或者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办理运输及处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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