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汕头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21 | 4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13年4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6日第一次修正,2024年2月22日第二次修正

行政复议协调机制的具体规定由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和解;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终止。行政复议终止决定送达所有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四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和受理、审理情况;

(三)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事项、理由和证据;

(四)被申请人提供的作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

案件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陈述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联动机制的规定,将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移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的具体规定由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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