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2号 | 时间:2024-04-17 | 108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适用本办法,或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示例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示例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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