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的,或者未按照规划履行后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义务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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