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14 | 5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快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开放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布局,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行政区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快速维权、快速监测预警和检索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咨询、评估、培训、鉴定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推动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人才,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志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财政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作为参考因素。

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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