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 | 时间:2024-04-04 | 4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按照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况;

(五)用户反馈、企业内部审核等所发现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

(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七)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以及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与评估等情况;

(八)产品的上市放行情况;

(九)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情况,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履行、委托生产产品的设计转换和变更控制、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放行等情况;

(十)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二)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五)产品的生产放行情况;

(六)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检查。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事件监测以及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情况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涉及注册人相关情况的,应当由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人开展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实现监管有效衔接。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跨区域开展检查的,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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