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国家、省规定水质标准的河段进行治理,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生态护坡护岸工程、构建生态湿地、建造林地绿地等措施,建设、保护、修复卫河生态系统,构建生态屏障。
禁止非法砍伐卫河沿岸的天然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
加强卫河故道的保护与管理,鼓励利用卫河故道进行雨洪水调蓄,发挥排涝抗旱、涵养水源、生态保护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卫河水生植物、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保护,定期对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水污染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市、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卫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卫河流经地县人民政府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卫河水生态保护和文化建设工作,对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进行有效保护。
鼓励社会资本依托卫河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卫河旅游,创建旅游品牌。
第四章 防洪减灾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卫河防洪减灾体系,有效提升卫河洪涝灾害防御能力。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卫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通过水库群拦蓄、河道泄水、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