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积极推动工业园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支持企业以各种方式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建立完善产业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优秀人才奖励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训机构、人才交流机制、引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等途径,为工业园区企业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培训交流、就医、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规范涉企收费、建立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化服务体系、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途径,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政务信息系统和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立政务服务平台、设立部门服务窗口、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等途径,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并应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对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发展及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需求,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
投资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招商引资协作,依托招商引资对接平台,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高端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创新服务体系,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园区企业开放共享,支持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质量标准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和产业创新,促进工业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技术创新合作,协同推进创新关键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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