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海河流域水利事务中心的联系沟通,提高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等毗邻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卫河保护工作。
清丰县、南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卫河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毗邻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九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卫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流域、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卫河河务部门应当运用网络技术和科技手段,在卫河主要支流汇入口、入河排污口以及行政区划交界断面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设备。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水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水情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卫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在立项、起草和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协调,为卫河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河务部门共同加强卫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 卫河流域市、县两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市、卫河流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卫河河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卫河流域生态流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管理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