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发行资本工具,并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构建欺诈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完善反欺诈模型与相关技术手段,有效识别欺诈行为,确保借款人身份数据与借款意愿真实有效,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确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贷款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职责边界、履职要求,按照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