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机构规格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级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级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级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一级巡视员;
(二)二级总监:二级巡视员、督办;
(三)一级高级主管:一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办;
(四)二级高级主管:二级调研员、二级高级主办;
(五)三级高级主管:三级调研员、三级高级主办;
(六)四级高级主管: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
(七)一级主管: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办;
(八)二级主管:二级主任科员、二级主办;
(九)三级主管:三级主任科员、三级主办;
(十)四级主管:四级主任科员、四级主办;
(十一)专业技术员:一级科员、一级行政执法员。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
(二)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三)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职数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