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2016年1月5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
来源: | 来源: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 | 时间:2024-04-01 | 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8.“显著量”即《条例》附件二中的“大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某些物质的海上倾倒,经生物测定证明对海洋生物有慢性毒性效应,则认为该物质的含量为显著量。

9.“特别管理措施”系指倾倒非“痕量沾污”,又不能“迅速无害化”的疏浚物时,须采取的一些行政或技术管理措施。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疏浚物中所含附件一或附件二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使其不对人类健康和生物资源产生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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