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储存粮食的病虫害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64
27天前
833
33天前
870
38天前
1232
39天前
6725
39天前
1194
42天前
1620
43天前
18724
44天前
14972
44天前
649
44天前
839
48天前
1226
49天前
964
49天前
1233
54天前
1081
55天前
2588
90天前
63288
131天前
27491
147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