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科技统计调查应当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明确审核要求与流程,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科技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科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第三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审核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统一组织向国家统计局的报批程序,以及科技部的发文程序;
(二)组织实施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管理和协调科技部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三)管理科技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和预测,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推动科技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对口协调国家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七)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所属领域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专项科技统计工作;
(二)管理专项科技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专项科技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建设和维护科技统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任务或专项科技统计调查任务以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或专项科技统计调查的填报任务,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岗位,选配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科技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科技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科技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料的管理和发布
第十七条 科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健全和完善科技统计资料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杜绝泄密或遗失等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综合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由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经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会签,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资料,由其自行公布,并报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