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颁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反家庭暴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二)不当限制对外交往、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迫使目睹暴力、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四)性骚扰、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
(五)不当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至第六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和救助。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内容。
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研究解决涉及反家庭暴力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反家庭暴力工作:
(一)建立健全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舆情应对、督查推进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二)加强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辅导、心理健康咨询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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