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最修正)全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2011年5月27日修订,2016年11月25日修正
来源: | 来源: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26 | 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