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全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自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15号 | 时间:2024-02-26 | 4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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