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最新版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531号 | 时间:2024-02-16 | 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