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全文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599号 | 时间:2024-02-15 | 956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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