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不含老党员)进行审核,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其中,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老党员人数等情况由中央组织部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每年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提供各省当年和上年度义务兵批准入伍人数。退役军人事务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人数和规定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第七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兵役机关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按职责分工,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适宜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安排详细情况中适宜的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预算执行中,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组织市县做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年末剩余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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