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全文

《城市供水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第一次修订,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158号 | 时间:2024-02-12 | 10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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