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三次最新修正版)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于2002年通过,先后于2008年、2018年、2021年修正,当前是2021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天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06 | 9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二条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