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于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1 | 1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五条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第三十六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船舶变更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船舶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船舶更正登记。国际船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国际船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对于同一事项,没有出现新证据的,同一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请一次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国际船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船舶国籍:

(一)国际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条件的;

(三)船舶失踪、灭失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船舶灭失或者报废,船舶所有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发布拟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簿中的船舶基本信息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簿中的船舶抵押、融资租赁等权属登记信息资料。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国际船舶登记簿中与调查事项有关的登记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 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国际船舶登记、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四章 船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规定的健康证明,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适任证书承认签证。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际船舶配员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增加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国家或者地区,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公布。

第四十三条 拟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免于参加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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