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进绿色农宅、装配式农宅、超低能耗农宅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引导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鼓励按照抗震设防规定、节能降碳设计标准等要求建设。申请实施新建翻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本市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享受政策支持的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本市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要求。
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建筑运行、维护绿色化、精细化、智能化,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污染和碳排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加强信息应用,促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
第二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安全和稳定运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
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完备,明确专人负责;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用水等设备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建筑能耗水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推动分类、分区、分项安装用电、用气、用热、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设备设施,规范数据报送,加强数据分析应用。
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纳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统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年度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开展能源审计;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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