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