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2011年修订)全文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是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2011年1月8日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2号 | 时间:2024-02-02 | 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3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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