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不包括以普及科学技术为目的的科普场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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