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第三次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1989年3月6日公布,2010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2019年第三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 | 时间:2023-12-17 | 2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的收费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