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7日第六次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根据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来源: | 来源: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2-04-14 | 26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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