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不动产登记,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来源: | 来源:民法典 | 时间:2022-02-26 | 3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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