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已取消

来源: | 来源:国发(2020)13号 | 时间:2022-01-25 | 3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已取消

取消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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