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六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简称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现行版本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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