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实施细则 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务院令第65号 | 时间:2022-01-20 | 10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邮政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精神发布施行的中国邮政的行政法规,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第三十条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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