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编第十章期间计算

来源: | 来源:民法典学习 | 时间:2021-12-31 | 2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细则, 企信网编辑为您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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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目录


第一编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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