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00
17天前
558
23天前
569
28天前
864
29天前
6405
29天前
558
32天前
1138
33天前
18358
34天前
14682
34天前
457
34天前
572
38天前
879
39天前
703
39天前
942
44天前
832
45天前
2405
80天前
62813
121天前
26525
137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