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通过,分别于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以下为最新版2016年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法律法规 | 时间:2021-11-23 | 14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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