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 来源:国务院网站 | 时间:2021-07-30 | 6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检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核查。

作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修复的决定。决定书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日期、事由、依据、作出决定机关。

数据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或者收到其他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

过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更正相关信息,或者停止公示其列入移出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应当继续保留在数据中心。

(五)明确不予修复情形。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建立撤销机制。对于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前已经公示的期限可以相应折抵公示期。

(七)建立应急状态修复机制。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企业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强化协同修复。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给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信用修复决定,及时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变更、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确保信用修复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保障。依托公示系统,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等信息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开发完善信用修复模块,实现信用修复数据的自动统计分析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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