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28项联合惩戒措施

来源:联合惩戒政策 | 来源:0797cx | 时间:2021-05-23 | 8748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28项联合惩戒措施,《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明确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如下:

()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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