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在落实对新金融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中有何要求?

来源: | 作者:xy0797 | 发布时间: 2019-09-18 | 3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江西省在落实对新金融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中有何要求?  
  答:江西省《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明确在落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新金融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中,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区域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防范地方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
通知原文摘要:
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活动中,通过借鉴国家发改委“政府推动 社会共建”新模式,以政府招标、合作共建、资源共享、补贴资助、资质认定、函询邀请等形式,优先选择具有实力的,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专业监管下合法合规开展各类信用服务业务,为项目建设提供创新、专业、安全服务的保障。
原文链接: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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