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来源: | 作者:江西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 发布时间: 2021-04-03 | 120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是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718制定。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矿业权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地质勘(调)查、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矿业权出让成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与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也可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所在地的设区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设区市、县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其出让收益由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或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相结合的形式征收。

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一律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协议出让的探矿权,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申请转采矿权时,以备案的资源储量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补缴抵扣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后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多补少不退。

具体征收形式由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资源禀赋、勘查工作程度、勘查开发条件和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前款所称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九条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市场基准价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另行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形势适时进行调整,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山开采时按年度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第十一条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出让新设矿业权的,以规定的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探矿权变更或增列矿种的,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转为采矿权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采矿权变更或增列矿种、新增资源储量的,变更、增列、新增的资源储量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但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176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但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9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转采矿权时间晚于2006930日的,以采矿权设立时间为基准日)征收。

(六)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未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的,按协议出让方式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转让后申请转为采矿权的,以备案的资源储量确定探矿权出让收益,补缴抵扣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后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多补少不退。

(七)已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经补充勘查或生产探矿所增加的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建设项目在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山挖出供项目使用后剩余的建筑用石料、土,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处置,处置收入纳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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